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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金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5-11 10: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4-1 09:3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其扣除项目金额时是否可以按照计算新建房地产产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成本?如果不行,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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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0-4-1 10:28:27 |只看该作者
    加计扣除仅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不适用于土地转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0-4-1 12:20:00 |只看该作者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投机行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21 10:28
  • 签到天数: 18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0-4-1 16:08:3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回答是对的,土地转让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2-5 19:45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0-4-1 16:19:18 |只看该作者
    是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5-11 10: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10-4-2 08:21: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飞雪老师,我昨天打12366财税咨询热线,客服告诉我说可以按照加计20%扣除,我觉得回答的有些勉强,所以发帖请教。还有人说按照旧房转让方式每年加计5%扣除,这个有没有具体的依据?期盼老师答疑,谢谢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1-12-31 11:02: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ukaihz 于 2011-12-31 11:32 编辑

    按照实施细则,只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就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包括一级、二级开发。为此,应根据开发与否进行判断。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1 11:42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2-1-2 10:15:51 |只看该作者
    楼上解释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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