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12-31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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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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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在2003年给予了明确。根据《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税前扣除规定,各地方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地税的做法处理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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