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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试解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4-11 12: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试解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试解析.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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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8-12 22:3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8-4-13 14:56:05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本地正在布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我正需要这方面的相关资料,THANK YOU VERY MUCH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8-12 22:3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8-4-13 14:57:24 |只看该作者
    我想一下,该解析是谁解析的?不甚其繁!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8-12 22:3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8-4-13 15:02:24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我想下载,但银子不够,只好出此下策赚点银子再下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8-12 22:3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08-4-13 15:05:55 |只看该作者
    气死我了,钱花了但没下载成功,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8-12 22:3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8-4-13 15:07:46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转发)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一、基本差异

      (一)目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费用,在计算企业净利润时,要扣除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二)所得税定义差异会计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也就是说,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税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应纳税额不同于会计所称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也就是说,境外税额允许抵免,但因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全部境外税额都得到抵免。

      (三)范围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涉及政府补助的收入的征税、不征税与扣除,全部政府补助都应计入收入总额,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另有规定的以外,财政补贴收入等政府补助也属于应税收入。

      二、应纳税额与所得税费用的差异实例

      如果企业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这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被称为“应付税款法”。但是,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规定,不同于会计准则的规定而造成的。

      举例来说,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8年预提了200万元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这笔费用在2009年才实际发生,适用的税率为25%。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2008年将200万元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计入了损益。这是因为从会计的角度说,这部分保修费用是与2008年实现的销售收入相配比的。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笔保修费用2008年没有实际支出,不允许扣除,企业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到2009年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万元。这意味着预计保修费用这个事项减少了2009年的经济利益流出,或者视作是经济利益的流入。

      从企业来说,2008年将应纳税额300万元计入利润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表现在预计保修费用带来的所得税影响,影响金额为200×25%=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合理的做法是将50万元的未来利益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将300-50=250万元作为2008年的所得税费用。这里,将50万元的未来利益称为递延所得税。

      引入递延所得税概念之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不等于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了。用公式表示两者的关系就是:

      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递延所得税

      当然,我们这里举的例子是从应纳税额中减去递延所得税得出所得税费用。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此时,就要从应纳税额中加上递延所得税了。这样,上述公式就变成了:

      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递延所得税

      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被称为“所得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二)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影响会计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之分。其中,债务法又有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它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比较,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会计是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期间内,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缴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从其产生时点来看,应确认为资产。反之,一项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四、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如企业合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例如,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企业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为1900万元,这是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

      (二)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四)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三)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扣除的金额。

      在会计处理上,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所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初始确认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计税基础按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税法)”进行计量。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外,一般只允许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折旧年限的差异。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A公司某项器具,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账面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

      计税基础=3000-600-600=1800(万元)

      通过对上面例子的分析,我们发现,形成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原因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折旧年限不同,会计上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每年由于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400万元,2年后会计期末由于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二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差异,2年后会计期末由于会计上计提了减值准备100万元,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由此产生差异100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8-12 22:30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8-4-13 15:09:01 |只看该作者

    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

    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
    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上)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会计要素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密切相关,但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务处理有一些差异。

      一、资产

      《基本准则》第三章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以上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的内容:

      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费用,不允许扣除。

      资产税务处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等。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二、负债

      《基本准则》第四章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且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对负债的处理,区分负债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负债而产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而产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一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习惯、对客户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这些负债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多年来制定有一项销售政策,对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售后保修服务,预期将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务就属于推定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费用尚未发生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的预提费用属于流动负债,也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

      三、所有者权益

      《基本准则》第五章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是不同的。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计入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债务的豁免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应再重复征税。
    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下)
     一、收入《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定义,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收入定义多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二、费用《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后,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差别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较为复杂。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明确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税法不可能全部列出。这就是说,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的,都允许在税前扣除。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扣除原则:

      (一)正常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正常性原则,是指纳税人一项支出必须是正常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符合经营常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谓正常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是在某一取得所得的经营活动中正常发生的,是纳税人在自己的特定经营中经常或习惯支出的。这主要根据纳税人经营的性质来判断。第二,费用支出应归属于当前的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例如,一个企业当年支付了今后五年的广告费,如果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是非正常的。正常性原则的实施,往往依赖于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要求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二)必要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原则,是指一项费用只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必要的费用是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具有经营目的的、适当的、有益的;对其他同类型企业的理性和谨慎的经营者来说在类似的环境下都会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主要从支出在经营上的有无必要性进行判断,而不是支出所带来的结果进行判断。例如,一个企业家爱好文物收藏,企业购买了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文物,吸引了一些爱好文物的人来观看,这些人不少成了该企业的大客户。虽然购买文物支出为企业带来了一些利润,但此项支出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必要性原则可以在判断企业的支出是否允许扣除上广泛应用。

      (三)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对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说,多数实际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可以依据会计计算的基础直接使用;有的是应该限制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税法另行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决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设立报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是按税法的规定和计税标准计算的。

      三、利润《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应当将利润项目列入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的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中,与利润对应的概念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常是大于利润额的。这是因为企业的有些费用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还有些利润是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小于利润额。这是因为企业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收入打折等税收优惠,并且企业所得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7.06.18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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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08-4-23 00:47:32 |只看该作者
    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好好学习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8-4-23 18:58:49 |只看该作者
    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好好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8-4-25 10:10:01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本地正在布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我正需要这方面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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