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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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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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有何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税。
二、销售建筑物征税范围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对销售建筑物征税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销售建筑物,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
(2)销售建筑物,包括新的和旧的建筑物,因此,无论是销售新建筑物所有权,还是销售旧建筑物所有权,都应当征税;
(3)销售建筑物时,连同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机器设备一起出售,而机器设备价款又不单独体现时,应按出售建筑物价款收入征税;
(4)建筑物拆除后销售,则建筑物由不动产变动产,对销售动产,应按税法其他规定办,不能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不动产计税销售额没有特殊规定,就执行统一规定。而在具体掌握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一切收入都要征税,包括各种基金、代收费用等;二是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取得实物或经济利益的,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计算营业额。
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是否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代市政府收取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作为其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处理的,将全额转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于此类费用,应当全部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中计征营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六、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为所转让的不动产所在地。将不动产纳税地点确定在所转让不动产所在地有两个好处,一是使转让地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有利于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七、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行为是否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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