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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23:2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例:A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承修工程造价道路5000万元的道路。政府同时以25万元/亩的土地。做为等价交换。即政府以出让A公司200亩做为修路补偿。A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与B公司签定合同,全权由B公司承修道路.(注,A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法人)B公司修路成本为4000万元。
  请教几个问题:1。A公司是否要将修路做为营业收入?如果A公司修路做为营业收入的话,那么B公司也同样需要将修路做为营业收入,那同一项目,营业税是否会交两次。
                      2、A、B两家公司如何才能做到税负最小化
                      3、A公司后期以转让土地或二次开发为主,土地增值额估计会超过150%。B公司仅为一家建安工程公司。请各位大侠出出主意看看如何筹划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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