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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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房地产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内外资企业已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趋于一致。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 3月6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该通知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兼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行业特点,明确了该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办法。
法规要点
我们理解国税发[2009]31号文主要借鉴了原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国税发[2006]31号文的有关规定,并在其基础上融合了原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相关处理办法而制定。具体而言,需要关注的法规要点如下:
· 下调计税毛利率下限
31号文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就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按所处位置的不同(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其计税毛利率依次为不得低于15%、10%和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则不得低于3%。与之前的国税函[2008]299号文相比,本次政策调整将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下限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下调了五个百分点,并引入了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概念,明显减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负担,体现出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一步给予的政策利好。
[ 本帖最后由 阿斯兰 于 2010-2-17 16:4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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