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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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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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很“牛”。其主营小灵通及设备的生产销售,是某市规模最大的美方独资企业、当地的税源大户,被称为某市引进外资企业最成功的典范,深得当地政府的偏爱。就在A公司牛气冲天之时,却不得不在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浙江专员办”)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面前低头:该公司通过新设立的关联公司转移利润,套取“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避缴所得税2.9亿元,并因赠送货品未视同销售而少缴增值税近6300万元。
初碰外企前的心理铺垫
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避逃税收等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点,加上存在“长亏不倒”的现象,浙江专员办在开展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决定检查一家外资企业。
按照浙江专员办专员高伟明的思路,要碰就要碰有影响力、政府关注度高的企业,于是A公司进入浙江专员办的视野。检查组通过日常监管信息了解到,A公司2005年业绩剧烈波动,第3季度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65%,全年出现8亿多元的严重亏损,与之对应的是管理、销售、研发等三项费用却居高不下,初步怀疑可能存在会计造假问题。
检查对象定了,但检查组的压力也来了。
这是浙江专员办近年来首次检查外资企业,浙江专员办会计监督处处长黄露很清楚,外资企业一般喜欢钻政策漏洞,就算做足了检查的功课,也很可能会一无所获。
为此,黄露开导大家:“我们要付出100%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如果我们不碰外资企业,就永远都不知道外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到底怎么样。”进点之前,这算是思想动员,但检查组刚去就碰了“软钉子”。该公司采用的是从美国引进的财务软件,界面可以中英文切换,但他们偏偏尽量用英文记账,并告诉检查组,账没法打印出来,即使打印也只能打印英文版本。
检查组并不理会他们的“下马威”,立即摆出了《会计法》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外资企业喜欢讲法,我们就拿法律说话,以法制法。”高伟明的话掷地有声。
结果对方当时就顶不住了,一切照做。而这件事让检查组更加明白,在接下来的检查中每走一步都要小心翼翼、慎重思考,以避免检查组出现闪失而成为他们的借口。
老瓶装新酒,套取税收优惠政策
检查组在做好检查A公司的思想准备的同时,还要做足功课。
当时,检查组派人专门到A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收集了近5年来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等数据和资料,通过对比分析,发现A公司2003年利润急剧下降,而当年新设立的、受同一公司控制的B公司却有11.5亿元的巨额利润。A、B公司利润此消彼长,因此被同时纳入检查范围。检查组为此制定了以税收优惠为主线的检查方案。
经检查,A公司虽然曾经很红火,但没有什么“花头”。而B公司刚成立其利润就上亿元。更为蹊跷的是,2002年是A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最后一年,其小灵通手机业务全部被转移到了B公司。
“检查组当时判断A、B公司可能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要佐证这一假设,我们必须取得相关证据:一是A、B公司间存在转移利润的行为,二是B公司已享受了税收优惠,三是B公司的利润形成和税收优惠不合规。”黄露说。
检查组开始查询财务、营销等相关人员,了解到A、B公司出于对小灵通产品市场整体营销的“战略”考虑对小灵通手机实行统一销售方式:由财务主管(同属A、B公司)根据市场信息进行毛利测算,以利润主要留在B公司为前提,确定成本加成率,作为B公司向A公司销售核算的依据。
检查组敏锐地发现,根据这一核算模式,调节成本加成率就可以完全自由控制A、B公司的利润。检查组分析财务数据发现,2003年、2004年,B公司向A公司销售手机的毛利率均为19%,大大高于A公司向市场销售的毛利率9%和3%,而且A公司还承担了大额的销售机构人员费用、促销费、运输费、广告费等,相比之下,B公司同期销售费用仅为1亿元。
原来,2002年是A公司小灵通业务经营的黄金期,也是执行10%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A公司的美**公司出资1000万美元向A公司让渡业务,专门设立B公司通过小灵通的关联销售业务转移A公司的利润,以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在2005年,A、B公司更是赤裸裸地演绎了一场“设立亦税,合并亦税”的避税大戏。由于B公司到2005年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结束,税率与A公司趋同调高到15%。没有税收优惠可言的B公司此时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两公司董事会在2005年8月31日同时做出决定,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及员工均由A公司承担。据统计,B公司两年共多获企业所得税减免达2.9亿元。
虽然逃避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浮出水面,但是检查人员却开始陷入痛苦中:“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样做是合法的,要用法律制裁这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有些束手无策。”对于这样一个棘手问题,只能拆解,转换角度。
检查组决定从人、财、物等经营要素方面对问题进行定性。一方面,检查人员检查了两家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员工调动协议,发现A、B公司对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进行内部转移;另一方面,检查组证实了A、B公司虽在形式上进行了业务、人员和资产等方面的划转并独立核算,但生产、管理和产品营销仍实行一体化运作。这一切都说明,A、B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合规。
至此,连税务部门也没有搞清楚的“老瓶装新酒”、套取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终于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板上钉钉。
做赠送货品的文章,少缴增值税
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这个大问题被拿下之后,检查组乘胜追击,按照税收优惠为主线的检查方案继续检查。
检查组在查证A公司对外销售小灵通手机的收入、成本时,发现销售数量有猫腻,因为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数量远小于成本核算部门提供的销售数量。而有关人员对此的解释是:统计口径不一致,而且还以销售型号众多、数量巨大、口径复杂等原因搪塞检查组。
于是,检查组要求检查人员提供某一具体型号小灵通手机的销售明细,并进一步要求企业说明差异原因。公司抵挡不住检查组的追问,承认产生这一差异的真正原因是在销售系统设备时,促销赠送的小灵通手机未作销售统计。
检查组迅速反应过来,立即调阅了公司系统设备销售时赠送小灵通手机的全部合同,并查阅相关的核算凭证、出入库单据。
原来,A公司做法相当巧妙。黄露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该公司一是在签订系统设备合同时,另外再签订“无偿追加”或“免费提供”手机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且与主销售合同分别保管,切断相互之间的联络“经脉”,以蒙蔽外部检查;二是在销售发票上,仅载明系统设备的品名和金额,隐匿赠送手机的具体内容。三是在财务账上只核算系统设备的销售收入,赠送的手机仅作成本结转。
据统计,2004年和2005年前后两年,A公司随系统设备销售而赠送的手机标准成本分别达2亿元和894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相关规定,检查组认定以上行为均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为此,A公司专程从上海聘请法律专家进行强辩,提出公司的上述做法属于捆绑销售行为。同时,其总部也派人过来,做好了要和浙江专员办一战到底的准备。
检查组不甘示弱,他们仔细研究相关政策并专门走访省国税局咨询相关业务。检查组认为,A公司单独签订、分别保管备忘录和补充协议,销售发票未开具赠送的小灵通手机内容及数量,合并开具发票时也未提供相关产品清单,有力驳斥了A公司的观点。最终,A公司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确凿的证据面前,终于承认了自身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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