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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无偿受赠房屋办理减免税有条件限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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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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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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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2-17 13:2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无偿受赠房屋在三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办理免税手续所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事双方免征个税的三种情况

      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文件规定,赠与双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同时还强调,对以上第一种情形,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第二种情形,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哪些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之前,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征营业税。为此,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办理免税手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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