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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部门,要缴纳营业税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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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30 08:4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部门,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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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7-6 10:06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0-2-1 10:18:33 |只看该作者
    规划中是否就表明这是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是不需要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2-1 17:54:46 |只看该作者
    感觉要交营业税,回去翻一下文件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2-2 10:37:22 |只看该作者
    哈哈,我现在终于可以来回答了,无偿赠送给政府那就不用交营业税啦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2-2 19:22:06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太敬业了 佩服 不需要交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0-2-2 20:14:36 |只看该作者
    请提供文件依据?我现在还没找到不视同销售的文件,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难道政府部门不是行政单位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2-2-11 09:59:47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让我看看内容呀?有文件依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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