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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探讨宝典(初稿)之六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2-12-4 13:4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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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27 16:57: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三、损失类辅导1、企业无法收回的拆借等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只提到了应收预付帐款符合条件可以扣除,没有提到其他应收款损失,
    为此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无法收回的因拆借而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不能作为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
    这里特别注意第六款中的直接拆借四个字,也就是说间接拆借比如委托银行货款发生的损失则是可以扣除的.
    2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和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按此条比例计算扣除?另外,请进一步明确“账面余额”的概念。
    当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如被投资企业尚未清算完,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额无法准确确定则可以确认可收回金额。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八条中的股权(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是指股权(权益)投资的计税基础。
    3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金融企业,由于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老企税法对股权投资损失是一分为二的,因为总局令效力高于118号文,因此金融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直接扣除,不必受118号文条件限制.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实行在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的限额内扣除的政策。从而统一了4号令与118号文.
    四、股权收购问题
    股权收购就是A企业把对B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给C企业,形象的比喻就是A和C是兄弟,C没有儿子,A把自已的儿子B过继给C,B毫发未伤,只是换了个监护人罢了.
    一般重组处理,A相当于卖股权,C相当于买股权,A按照以出售价减去计税基础确认股权转让收入,C按照以取得该项投资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税基础)
    例: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已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万,转让价为2000万,
    借:银行存款2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贷:投资收益1200
    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即帐面投资收益1200减去先期调增现在调减的减值准备200万元.
    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B公司仅需进行工商注册变更即可!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例: 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C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

    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
    借: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5700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1000



    贷:投资收益5000
    C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A计税基础为950,投资收益中只确认应纳税所得2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4750,
    假设将来以10000转让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收益10000-5700=4300,而应纳税所得=10000-950=90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前调减后调增,暂时性差异.
    前调减是因为没有足够资金付税,后调增是因为有钱了!!!!!!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 6000

    贷:股本1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700

    贷:银行存款300
    A公司如果以被收购企业股权950+现金300=1250作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将来转让该投资反而要多交税,为什么?因为资本公积溢价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现在没有调减,将来却要调增(这就是个问题,因此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中的被收购股权应当理解为被C公司购买的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6000)
    五、资产收购
    简单的说,就是A公司卖资产给C公司,一般资产收购和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区别,以转让价减去计税基础作为财产转让收入.
    59号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里的资产应当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而不包括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这样的资产收购毫无意义,收购来有什么用呢,钱换钱)

    例: 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某固定资产生产线(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C公司资产65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资产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6000÷6000=100%,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
    A公司 借:固定资产6000

    贷:股本1000

    贷:资本公积5000
    A公司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当为6000
    受让方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为按公允价值确定.
    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

    贷:固定资产1000(简化处理说明问题)

    贷:营业外收入5000

    长期股权投资以1000万作为计税基础,同时调减营业外收入5000万,以后转让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假设转让价10000,投资收益10000-6000=4000,税收上应确让财产转让收入10000-1000=9000,应调增5000,先调增后调减.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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