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12-4 13:41 |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没有关联关系)
举例:出售货物117万,作应收帐款处理,实质上就是商业信用,销售方暂借117万给购买方,你能对这117万核定利息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方不收钱不是因为给购买方面子,而是为了促进销售,赊销比现销更好卖!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联.比如老总看女情人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大笔一挥,借她1000万,不收利息,你说老总会借我1000万不要利息吗?啊,呸,他根本就不会借给我,我付不起利息.(我不经商,不去生利,哪来钱还他), 如果老总和女情人的企业税率一致且同为内资,不必调整,税水没流外人田,如果有税率差或避税国外,则要调整定价.另外营业税要收,你应收不收,价格明显偏低(压根就不要利息,太欺负税务局智商了,)地税局去核定他,按同类同期利率最高的核定!!!!!! 二、成本类辅导
1、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另外个人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如果是以现金方式发放的通讯补贴则应纳入工资总额,作为实发工资扣除. (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它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把一笔款项拨给食堂作为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弥补职工免费午餐支出,则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银行存款,同时借成本费用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每月和食堂定期结算.而如果是每名职工发放午餐补贴用以就餐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是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作为应付福利费处理,3号文第2项里不是有个等嘛,就在等里面,正如江苏某市在汇算清缴中规定将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其实作为应付福利费处理对企业不合算,有14%的限额,倒不如将其作为工资性质处理较好.
3、未取得发票的凭证如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