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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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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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车位应首先明确:由人防设施形成的车位,产权归人防部门,此部分成本应从总成本中扣除,分摊到销售或自用部分的开发成本中,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出去,因此,在财务帐上不体现这一部分成本。如果将此销售出去,实为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率是5%。但是,人防设施一般为地产公司从人防办租赁的,由于人防办属于免税部门,此项业务房产税上是否为转租行为?存在争议,各地尚未统一,转租行为,房产税是免税的,但问题是人防办是免税部门。
二、不论地下及地上车位如果能够办理产权的,与开发产品核算一致。通常情况下对于车位,有些地区只能对整个车位办理一个大产权,但是对于出售每一个车位不能办理产权(有的城市可以办理),如果是这种情况,整个车位大产权归地产公司,对外出售的是使用权,在财务上,这部分开发成本应做为固定资产核算,出售使用权时,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及发票使用上难以确定,税率不存在问题。土地增值税不缴纳,因为出售的不是产权,房产税应从价计征。由于营业税税目不知如何确定,发票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如果开具的是资产类发票,购买方如果是企业将不能予以一次性费用化处理,同时由于没有产权,即使是分期费用性处理也存在障碍。
三、对于地面车位等不属于开发产品及产权不归地产公司的资产,面临的税务问题,是否应界定为租赁行为,实际上为让渡资产使用权而不是提供服务,个人认为认定租赁处理比较公允。当然帐外处理这样的问题将不会存在上述问题,特别是出售给个人的行为。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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