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0975|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新办开发企业所得税在地税还是国税缴纳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3-3 19:13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8 10:09: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是新办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是08年10月办理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税务登记证是09年5月才办理的,那这种情况我们是应该到地税还是国税缴纳所得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4 09:42
  • 签到天数: 237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10-1-18 16:15:50 |只看该作者
    与国地税协商,一般在地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8-30 10:2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10-1-18 17:03:37 |只看该作者
    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在那个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还继续在那个税务机关缴纳。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5-11 22:11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0-1-23 00:45:48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的情况与3楼说的一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0-1-23 13:24:59 |只看该作者
    在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20 15:17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0-1-27 08:21:55 |只看该作者
    3#说的已经变了
    08年底税总又出新文件了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1 14:26
  • 签到天数: 14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0-1-27 14:52:15 |只看该作者
    期待着更明确的答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20 10:55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0-3-16 23:17:55 |只看该作者
    你们可以请税务局来分,他们更有依据的,只要他们分好了,没有企业责任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4 11:11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0-3-17 15:17:40 |只看该作者
    是企业的主税种在国税交,所得税就交国税
    主税种在地税交,所得税交地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3-18 10:22:15 |只看该作者
    还真够乱的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