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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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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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再转让可少缴税
纳税人转让销售不动产时,应按接受转让方的要求,寻找合理的开发费用和增值率,达到少缴税目的
区别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土地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不能予以20%的加计扣除。
对取得房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开发或改良即再行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或取得房地产时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也不得予以20%的加计扣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土地开发,不进行房屋的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除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外,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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