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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 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
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
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
支机构,现因涉及付汇纳税问题需咨询。一、营业税部分:按照新《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按照以上营业
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
税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确定;按照以上所得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否,请予以答复。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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