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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方式的筹划方案选择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7-26 字体: [大 中 小]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时要进行筹资活动,这就涉及筹资方和投资方。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要从双方的共同利益来考虑整个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从筹资的角度看,企业有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哪一种筹资方式更节税划算?有人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当然是后者。因为企业筹集的债务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投资方来说,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哪一种投资方式更划算?未必是债权性投资。
投资方采取权益性投资方式的,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投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减,相应投资企业可以不负担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而债权性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虽然也同样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前支付,所以投资企业是没有可以抵减的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在投资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的情况下(适用税率不同则另当别论),投资双方总体税负并未减轻,而只不过是税负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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