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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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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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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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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25 23:1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6.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得扣除。

        7.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扣除项目

        由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对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作了规定。《通知》指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8.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9.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0.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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