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24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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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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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论坛已有好几个月了,对于房地产企业购入土地的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者居多,但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呢?昨天为找一些资料,偶尔翻到了2001年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及其指南。从中找到了相应的描述。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无形资产准则指南第六条第4款特殊考虑。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本准则改变了以上这种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所以从上所述,房地产在购入土地时,应首先计入无形资产科目,项目开发时再转入开发成本。对于购入开发土地后,迟迟不开发的,每年应及时计提折旧,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不计提折旧,按原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就存在被税务部门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以上所述,供同仁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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