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4-5-25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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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2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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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某,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的纳税居民,该教授同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
2000年6月份,刘教授从国内大学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同时又从美国大学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
几天后,刘教授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己计算如下:
境内所得应纳税款:
(6000-800)元×20%-375元=665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款:
(10000-4000)元×20%-375元=825元
境内、境外所得共应纳税额为:
665元+825元=1490元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计算确认无误,但问及刘教授能否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及其工作标准时,刘教授不能提供,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如下:
合并应纳税额=(6000+10000-800)元×20%-375元
=2665元
再过几天后,刘教授带着美国大学的证明文件(经特快专递邮寄)和国内大学的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给予了1175元的退税。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本案例中,由于刘教授同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分别计算应缴税款。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其减除费用为800元,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减除费用为4000元。本案刘教授自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完全正确,说明具有一定的纳税意识。
由于刘教授在申报纳税时不能提供能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境外任职及工资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而按照规定,应该合并征收,这时的抵扣额为800元。税务机关的做法也比较合理。
后来刘教授通过特快专递从美国任教的大学里获得了有效证明文件,加上国内大学任教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给予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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