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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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长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平均售价4000元/平方米 。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2600元,最大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分解销售收入后房屋售价2500元,装潢费1500元。
1、房地产企业涉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2500元,
A、营业税及城教=2500 ×5.5%=137.5(元)
B、预缴土地增值税=2500×0.5=12.5(元)
2、装潢企业涉税:开具装修发票1500元(装潢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城教=1500 ×3.3%=49.5(元)
两家合计缴税199.5。
如果不这样操作房地产实打实地买房涉税:
营业税4000×5.5%=220(元)
土地增值税4000×1%=40(元)
合计缴税:260。
差:260-199.5=60.5(元)
如果该企业有100000平方米房屋,差605万元税钱。
3、买房人纳税应纳契税2600×1.5%=39(元)
如果不这样:4000×3%=120(元)
差:120-39=81(元) (以100平方米计算:差8100元)
全体买房人合计少交契税100000×81差8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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