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
稽查局对我家检查,发现我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给回迁户的房屋没缴纳契税,要补税,问是否合理?
答:
先看一下文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17号(节选)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实物补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征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区域内原住户房屋拆除,采用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契税的标准,分两种情况掌握:一是以建成后新房在原地等面积偿还原住户面积的,当地有同一地段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契税;没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二是在异地以现房进行安置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现房的市场价格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已做征税处理的,少缴税款不再追溯,已征税款不予退还。(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从该文件最后一段分析,是不是从二00九年七月七日以后才征契税?答:不是的,只是从这天往后按此办法计算,因为发前也有文件规定,请看下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38号 (节选)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契税征收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