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4-9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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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一般都使用铝合金门窗。支付铝合金门窗款项时,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开发成本如何才能正确的税前扣除?怎样的操作方式更省税?拟通过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说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该工程设计要求使用铝合金门窗。该房地产企业拟于2007年4月与施工单位(或商贸企业、生产厂家等)签订合同,决定铝合金门窗的合同方式。需要施工的铝合金门窗有15,385平方米,单价为650元/平方米,结算总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铝合金型材550万元、中空玻璃150万元)。假定,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3%。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
【方式一】
开发商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商贸企业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工程(商贸企业没有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工程竣工后除预留3%的尾款自保修期满外,其他款项全部支付。
开发企业凭商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筑工程费用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70万元
其他应付款――保修金
30万元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分析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含安装),用于开发产品,从实质上讲应该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应该与施工单位结算,构成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可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以“增值税发票”直接进入开发成本,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它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精神不相符。
解决办法
1、
将铝合金门窗工程纳入总承包合同
将铝合金门窗工程纳入总承包合同范围,与总承包人结算时将100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款计入总造价。开发商将100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款,作为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进行财务结算。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不但将100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纳入总造价,还应该向业主收取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万元。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建筑业发票)包括了铝合金门窗款。
也就是说,这一办法可以解决铝合金门窗的税前扣除问题,但是须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万元。开发商支付的铝合金门窗款是1033万元。
2、
代扣代缴工程税金开具发票
由开发商以总承包单位名义,将铝合金门窗款1000万元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万元,去主管税务机关Dai.开1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这样处理,100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款可以税前扣除了。但是,代扣代缴税金开发商是不能税前列支的,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开发商的铝合金门窗成本是1033万元。
【方式二】开发商与建筑装饰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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