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6-10-24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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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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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1号文件规定,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现在滚动开发三个项目,2007年完工一个项目,并预提了未开票部分的成本,2008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发票冲减了预提,并在08年做完完工这个项目的项目清算,现在假设第一种情况,完工项目的产品已全部销售,则完工项目后续取得的支出是不是直接计入取得发票当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做为所得税扣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这部分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种情况,如果完工项目未全部销售,则完工项目后续取得的支出按可售面积在已销和未销产品之间分摊后,未销产品分摊部分支出是否计入开发产品,
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已销产品分摊部分)
开发产品 (未销产品分摊部分)
贷:银行存款
这部分主营业务成本由于不是当期准予扣除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当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增。
请问大家,我的理解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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