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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09年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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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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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26 15:19: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下发,明确了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近年来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据此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重新作出界定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120号文,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便于操作,120号文对上述基本规定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9年起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免缴和不缴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界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1号文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1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作出界定,明确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在此基础上,103号文对企业征管范围的归属作出了补充规定:“《通知》(即1号文)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2009年起新增企业”不包括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不包括自2008年12月31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但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的企业。这两类非“2009年起新增企业”,若自2009年起新办理税务登记,仍应根据103号文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三.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120号文明确: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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