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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新旧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处理异同分析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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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1-20 12:4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及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显著不同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相应老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但也有相同点。具体表现在:

  一、相同点

  (一)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不同点

  (一)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也即,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并不计入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

  老准则制度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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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11-20 16:41:15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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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09-11-20 16:46: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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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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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09-11-20 16:48:24 |只看该作者
    努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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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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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09-11-20 16:49:13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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