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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门与出纳实操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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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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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19 12:5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热
    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什么是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组成部分的具体化,是会计信息体系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报表内容的基本框架。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由资金投入、资金运用、资金退出三部分构成,在三者的循环运动过程中形成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个基本会计要素。企业的各项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生产加工为产品,产品销售后获得货币收入,收支相抵后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形成收入、费用、利润三个会计要素。
    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会计处理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这些科目新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2)“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3)“应收补贴款”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4)“物资采购”、“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5)“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6)“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①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②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③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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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hjs666@sina.com 于 2009-11-24 16: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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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2-13 20:56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12-11 11:13:41 |只看该作者
    原来,讲的是基础知识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12-14 21:19:47 |只看该作者
    不错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2-15 08:55:14 |只看该作者
    想知道出纳的是什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12-15 13:18:59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8-1 15:4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09-12-17 10:15:23 |只看该作者
    学习知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7-31 20:1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9-12-19 11:34: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掌握此类知识,谢谢楼主。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12-21 15:46:20 |只看该作者

    sdfaasdfasdf

    sdfsadfsadfsdf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30 14:44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9-12-28 17:41:5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有启发!!!!!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6-23 16:31:05 |只看该作者
    讲的是基础知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244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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