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4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对资本弱化管理新规的思考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6 07:0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朱慧燕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由于企业为借债负担的利息通常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资本弱化会使纳税减少,企业从而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为了防范企业关联方之间通过这种方式不合理地降低税负,新所得税法中也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这些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今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防范企业的资本弱化行为又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一、我国资本弱化管理的新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对于关联方利息涵盖的范围、计算及扣除方式,《实施办法》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关联方利息涵盖的范围:《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2)不予扣除利息支出计算方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3)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方式:《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二、新规定与过去相比的变化

      通过以上对资本弱化管理的一般规定与原所得税政策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相比较,新的税收政策在体现客观、合理、人性化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也加大了对资本弱化的防范力度。其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例外性条款。新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关联企业借贷,引入了“例外性条款”: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实施办法》对基于“合理商业目的”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有资料证明关联方交易的独立性和不以转移税负为目的,则不对关联方利息支出进行调整,该规定比较客观、合理。
      第二,提高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而原税收政策对这一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为50%。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假设A企业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为100万元,则A企业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
      第三,加大了防范力度。首先是扩大了应予调整的利息支出的涵盖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其次,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单独计算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三、对加强资本弱化管理的建议

      目前,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在我国同样成为企业避税的手段之一,面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挑战,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资本弱化问题的研究。
      (一)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资本弱化管理,制定债务/股本比率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这和过去50%的借款比例相比虽然已是巨大进步,但其他企业的固定比率稍显严格,不利于企业融资和资本保值增值。
      (二)制定合适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务资本的大小,而最低控股比例是确定关联关系的最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反映了资本弱化税收体系的严密程度。目前,我国税法在关联方最低的认定标准水平是25%,这比美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的限制还要严格,使更多的企业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筹、融资活动,迫使企业从非关联方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这不仅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不符合我国作为一个资本短缺型国家的现状,也有悖于利用外资,促进发展的经济目标。因此,应当适度放宽关联关系的限定标准,这不仅符合引进外资,扩大开放的需要,而且也与我国公司法和税法中的企业关联关系控制标准一致,有利于税务机关统一执法,加强管理。
      (三)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大部分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会相继制定此类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维护的是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本弱化规则的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而国际重复征税同样会有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同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协商,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各自根据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超额利息视同分配股息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公平税负,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
      (四)加强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培训。防范资本弱化避税是一项专业要求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应当扎实掌握财会知识,熟悉税收征管,还要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和经营有相当的了解,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培训,对提高我国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无锡市惠山区国税局
    (责任编辑:朱海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