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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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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5 12:3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国税函[2009]603号
    成文日期:2009-10-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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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11-5 12:33:37 |只看该作者
    一、什么叫“招、拍、挂”程序?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本文件解决的问题:

    对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本文件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上下文应指出让取得,而不包括转让、租赁方式。
    四、未明确的问题。文件中提到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但“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含什么内容没有明确,根据财税[2004]134号,个人理解为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也就是说和协议出让内容一致。注意这里是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而不是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五、

    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这个文件有点意思,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和附着物,一并收契税。出让时交了,转让时还交,有点乱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2-11-8 19:49:22 |只看该作者
    能举例说明一下吗?
    比如:竞拍取得土地,(净地)成交价100万。已经按100万的金额缴过契税。
    后期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的配套费20万,这个20万还要缴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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