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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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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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一省开发一个项目,七层以下自用出租,其余部分出售。当地税务局认为依据营业税的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环节不纳营业税,但是自建出售建筑环节应纳营业税,由于存在甲供材料、设备等,材料包括电缆、门窗等,认定甲供料行为属于自建行为,因此出售的住宅应分摊建筑成本,核定计税成本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由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甲供材料成本后,核定计税成本,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税务的理由没有道理。甲供的材料、设备等,也不是地产公司自已建的,那也是施工及安装单位建的,怎么认为是自建行为呢?退一步,就算符合自建行为,计税成本也不应包括设备类的呀!头一次遇到,请大家议论一下,如何应对的。在各自所在税务部分,在实践中又是如何执行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呢?谢谢!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8-3-1 11:5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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