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1-12-30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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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网上的资料,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
一、涉及的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理解
1、材料方面
甲方购买的材料由施工单位使用,属于甲供材料,营业税由施工单位缴纳,此时施工单位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也就是说,建设方提供的基本原材料,施工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需要计入施工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乙方向甲方开具地税发票。
如果建筑工程中由施工方买材料,工程结束时施工方按照建筑劳务及材料款加上利润缴纳营业税的,开发商自己买材料这部分税就逃了,这就是税务规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意思,如不征,漏掉一道营业税。
2、设备方面
(1)设备由建设方提供。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来处理。
(3)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或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设备价款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1)乙方在销售非自产货物(材料、设备)的同时又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明确规定,乙方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只需向甲方提供国税发票即可。
(2)乙方在销售自产货物(材料、设备)的同时又提供建筑业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明确规定,乙方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乙方应分别向甲方开具销售货物的国税发票和建筑业劳务的地税发票。
4、材料和设备的区分
实践中设备和材料有时还是比较难区分的,目前可依据的主要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
5、混合销售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即销售货物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从事的建筑业劳务基本上都是简单的作业(比如安装),有的不需要具备建筑业资质,而这种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生产、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经营范围以提供建筑业劳务为主的企业,一般都具有建筑业资质,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他们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货物(建筑工程组成部分)的,劳务和货物都应缴纳营业税。
5、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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