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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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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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公司销售属于人防设施的地下车位,销售的是使用权。我的问题是:1、该销售额按销售收入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缴纳流转税及土地增值税吧? 2、销售车位使用权,应开具不动产结算发票吧? 3、如果人防设施地产公司自用,是按自用房屋缴纳房产税吧?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一、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如产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按自建自用,长期出租车位处理,收入不缴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如办理土地增税清算时,产权归属尚不明确,而其实际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其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
二、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可按照自用房屋缴纳房产税。
票证管理所:销售地下停车位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1、销售永久使用权的,视同商品房销售,应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2、销售临时使用权的,视同服务业中租赁行为,应开具《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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