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分公司变为子公司涉及哪些税?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注册地在济南,在青岛胶南市有一分公司,也是作房地产,现拟将该分公司变成 一家全资子公司,请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如何处理?
答:所述属于房地产企业将部分资产分离给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的依法分立。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