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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厦门会计人员不良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1 15:50
  •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6 11:0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网厦门10月1日电(记者郑良)“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规违法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会计人员因从业不良行为被列入警示名单的将向社会公布…”     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9月30日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旨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     根据条例,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为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职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或会计行业协会投诉。     条例对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市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会计人员从业信息、受到奖惩情况等。     条例规定,会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累计两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累计两次以上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等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将该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2年。     条例共分7章,包括总则、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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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10-6 11:52:27 |只看该作者
    关注关注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9-25 00:17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9-10-8 09:29:49 |只看该作者
    关注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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