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2-23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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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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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6日以“国税发〔2009〕31号文”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至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不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进行,而且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笔者将该办法与“国税发〔2006〕31号文”(适用内资)、“国税发[2001]142号文”(适用外资)进行了比较,与原规定相比有以下14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变化1 总体框架更加清晰明了
该办法全篇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附则等六章,并分为三十九条,每一章的内容明确,每一条的表述清晰。而原来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1]142号文”均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现将该办法的基本框架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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