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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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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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从实质上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国家依法征税,公民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通过对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一种活动。它关系到纳税人所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因此对税收筹划进行法律上的界定,非常必要。
世界各国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法律界定存在分歧。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对纳税人以道德的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国民只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
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避税确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例如,目前大量的避税与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有关。跨国公司凭借企业有自主定价权的法律依据,钻国家之间税制差别的空子,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购销作价,通过“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将经营利润从一个国家(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地区),以减轻总体税负。如向关联企业出售奔驰小轿车,市价5万马克,为了转移利润,他们将其压低为2万马克。这种不正当作价,显然违反了税法规定的“正常交易原则”,钻了法律上企业有定价自主权的空子。由于“正常交易原则”
难以严格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种行为不能算成“偷税”,而应是一种避税行为,而且是不正当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转移的应税所得进行调整。对合法、正当的“节税”,则应加以保护。
在此列举一些国家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法律界定,以利于进行分析比较和参考借鉴。
瑞典对避税、税收筹划有不同的表述,避税指纳税人采取了完全合乎民法的手段,但又充分利用了各种税收法规,用这种方式获得了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如果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叫作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避税。
荷兰议会和法院承认纳税人有采用“可接受的方法”,用正常的途径来“节税”的自由,其特征是用合法的策略减少纳税义务。
加拿大在《所得税法》中对避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税务当局在实务中实际把避税分成正当和不正当两种类型。我国台湾也是如此。
美国把避税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化的技术。美国制定了许多反避税条款,在政策指导思想上主张人为的避税技术,如果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与偷税紧密相关,则一般应予以制止。美国针对转让定价和递延税款等各种避税采取的措施,往往比别的国家先走一步,且较严厉。
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税务官员的报告中。对于跨国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所采取的税务调整办法已有文件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界定存在判别,有的对避税提出要反对,有的不作反对;有的把避税分为正当和不正当两种。其中属于正当避税的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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