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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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是,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这就难免会出现企业之间因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而收支管理费的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收支管理费业务应该如何计税处理的问题,一些纳税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收支管理费业务的计税处理问题,纳税人必须要清楚以下3个方面:
一、支付管理费按正常劳务费用列支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可以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但是,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举例来说,A公司是BCM集团下属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2008年A公司按市场价向母公司支付了管理服务费用350万元,并取得了集团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则A公司2008年税前可以扣除劳务费用350万元。
二、收取管理费方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而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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