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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几个误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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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26 12:55: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经历前期准备、建筑施工和销售房产三个阶段,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求甚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一是既然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企业也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只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拿到建设部门的预售证以后,税务部门就按照预收账款收取营业税等地方税款,既然你收了税,就等于承认企业的销售行为,那么从收到的第一笔预收款起,就应停止缴纳该处房产所占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从拿到预售证之日起就应停止缴纳该预售证注明房产所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一些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过渡期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来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过程,其次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确计税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
  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确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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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发表于 2022-6-11 14:15: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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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发表于 2022-1-24 10:10: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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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发表于 2022-1-24 10:09: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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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发表于 2021-2-3 14:09:4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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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发表于 2021-1-22 15:11: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啦,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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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发表于 2020-6-16 17:40:1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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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发表于 2020-6-16 17:39:1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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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发表于 2019-6-16 16:41: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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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54#
    发表于 2018-11-28 16:10: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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