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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要交营业税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8 10:3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是否要做为价外收入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做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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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8 16:2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9-18 10:40:33 |只看该作者
    按31号文可剔除,不交相关税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9-9-18 10:48: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1.所得税:根据31号文件规定。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09-9-18 10:48: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未见31号文所得税剔除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8 16:2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09-9-18 12:00:17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0-3-10 11:04:09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

    不需要缴纳任何税金,不属于收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7-4 11:19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0-3-12 09:00:08 |只看该作者
    那就好, :L :L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8-22 15:18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10-5-11 15:08:51 |只看该作者
    我也觉得不应该交税,是专项资金代管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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