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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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对所得税优惠政策哪些需要备案,哪些需要审批混沌不清,国税函2009第255号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答复。
一. 明确了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项优惠政策。
1. 免税收入
2. 定期减免税
3. 优惠税率
4. 加计扣除
5.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加速折旧
7. 减计收入
8. 税额抵免
9.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 明确了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即国发2007 39号文规定的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3. 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明确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上述列举的实行审批管理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四. 细化了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在这个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具体划分两类方式的优惠政策范围。
1.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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