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8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解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5 06:34: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对所得税优惠政策哪些需要备案,哪些需要审批混沌不清,国税函2009第255号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答复。
        一. 明确了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项优惠政策。
    1. 免税收入
    2. 定期减免税
    3. 优惠税率
    4. 加计扣除
    5.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加速折旧
    7. 减计收入
    8. 税额抵免
    9.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 明确了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即国发2007 39号文规定的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3. 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明确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上述列举的实行审批管理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四. 细化了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在这个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具体划分两类方式的优惠政策范围。
    1.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