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3月25日独家报道的《重组式股改对价遭遇税收尴尬》,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发文回应。国税总局在7月27日公布的对四川地税局的批复中明确:“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批复将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其他上市公司如有相同情况,应按相关办法处理。 3月20日,ST博信从四川成都迁回广东东莞一年多后收到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3月25日前补缴因注入资产、豁免债务而发生的企业所得税2561.506万元,而注入的资产及豁免的债务正是当年这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股改所支付的对价。 附批文: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