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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重新解释“关于拆迁补偿征收契税的答复”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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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3 06:28: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洪都房地产纳税人和咨询人吴刚:

首先向你们俩位及广大网友好道歉!在2008年10月31日给你们的答复中,由于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审核有误,加上自己理解有误,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给大家造成一些误解,下面重新解答: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支出都是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这里包括以房屋给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也就是:比如开发企业买一块地1000万元,由于这块在上有房屋,需要拆迁,这时开发企业一是给钱,二是给房。给钱的(假如是500万元)好办,就用1000加500计算契税;如果给房不知道多少钱,所以要按吉地税发〔2008〕38号文件规定:“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的方法计算出额后再加上1000计算契税。

       2、如果单纯房屋交换,要象我以前解释的(如下)那样计算。对房地产开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房屋,不能视为房屋交换。

         特此更正,如果给您的思路造成混乱再次向您道歉!

2008年11月7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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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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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发表于 2016-11-19 20:58:20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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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发表于 2016-11-7 14:35:47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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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1-7 09:40: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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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30 09:14: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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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发表于 2014-10-28 16:51: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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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28 16:43:0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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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发表于 2014-10-24 23:02:08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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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10-24 18:51: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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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发表于 2013-10-30 12:31: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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