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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有一项工程,在公司(甲)还没有成立时,就已经开工了,当时工程款一直由公司的独资股东(乙)在预付,公司的股东(行政事业单位)付工程款时,做了
借:暂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后来在上级部门的要求下,乙成立他的独资公司甲,也就是我公司,这项工程的工作也就全部转移到了甲,但现在为了便于账务处理,要把乙付的工程款抵甲付应付工程承包方丙方的款,然后甲方减少应付工程承包方丙方的款,增加应付股东乙的款,三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换协议。
请问:
(1)这协议合法吗?
(2)会不会涉及一些税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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