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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个人所得税偷漏数额惊人 税务局琢磨出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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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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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8-29 11:18: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记者从某地方税务部门了解到,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款的缺失,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订《税收征管法》,考虑增加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条款。   其中,个人所得税滞纳金追缴以及常设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如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两个修订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管得最差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偷漏税。”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直言不讳地说。
      执行最差的税种
      某地方税务局官员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已经被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起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修订在通过国务院审议之后,还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税收征管法》是中国税收的基本法律,为税务部门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在1992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分别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有关人士表示,《税收征管法》是针对所有的纳税人制定的,无论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依法纳税。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将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区分开来,这在理论上虽然不影响纳税,但在实务中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就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税收征管法》修订中需要增加适用于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条款。
      “个人所得税应该是所有税种中管得最差的”,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直言不讳个税征缴工作的问题。
      这位人士表示,个税征缴最大的问题就是偷漏税。
      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一些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通常只是对名义工资进行了扣缴,而对数额远远大于名义工资的实际工资,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演艺人员演出所得的纳税情况很差。
      现在的演艺人员都声称自己拿的是税后报酬,但这仅仅是在演出合同中做出一个约定,至于演出单位是否如实代演员缴纳个税,一位业内人士以他的实际经验称,这点在现实中执行得相当差,大多数都没有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工资收入相比,个人财产转让、租赁、劳务等个人所得的征税管理则更加困难。
      上述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认为,如果统计全国每年偷漏的个人所得税,一定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
      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
      需明确扣缴责任
      这些问题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所欠的税款由谁来交,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向员工、演员追缴税款,单位、组织演出的部门不需要承担欠缴的个人所得税,只需要承担罚款,但是由谁来追缴,并没有明确。
      面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个税偷漏税现象,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很难在操作层面予以解决。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追缴就是一个问题。
      上述人士表示,《税收征管法》在实务中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行为时,管理起来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1992年老《税收征管法》中,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依法扣缴,要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税款。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将这项规定修改成,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税款向纳税义务人追缴。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扣缴形式就是,单位发工资。在这里,单位是扣缴义务人,个人就是纳税人。
      这就存在一个操作的问题。税务机关可能根本就管不到纳税义务人,因为个人的流动性很大,税务机关又没有建立个人纳税人的税务的登记,所以税务机关在执行的时候,就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再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还特意就此问题发了一个文件。
      上述人士表示,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没有交纳个税税款的责任,但是税务总局发的文件,实际上又把这个责任拉回到扣缴义务人身上了。
      这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的争议,而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显然无法面对每一个的个人纳税人,扣缴机关更是没有这个能力。这也成为 《税收征管法》需要再次进行修订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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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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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9-8-29 11:28:41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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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9-1 10:54:0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是最为普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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