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8-4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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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否销售原则 (二)分类归集原则(三)功能区分原则(四)定价差异原则 (五)成本差异原则 (六)权益区分原则”是区分计税成本对象的六原则,体现了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而且经确定的成本对象是要到税务局备案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区分不同的成分对象是必要的。
其二,假设在一个开发项目中既有大的商业开发,又有普通住宅,还有公寓,那么这三者的成本可以合并起来核算吗?肯定不可以。这样的成本忽略了个体差异,把成本平均化了,是不符合实际的。
其三,借签万科的成本核算经验,他的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和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步:按成本核算及管理的要求,设置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和帐簿,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开发成本费用。
第三步: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第四步: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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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我们对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方法,没有人会把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确定为生产成本的明细科目,它们只是成本构成项目,而不是核算对象。
综上几个因素,我还是不能认同在开发成本下仅按六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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