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0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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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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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新税法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模式、投资架构和地点以及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合伙人张新华近日提醒海内外投资者,在新税法下,鉴于外资企业不再大范围地享有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收收益,在规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项规划工具,例如知识产权安排、供应链税务优化、转让定价筹划等。
德勤最新的一期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界目前对新税法最为关注的方面包括“如何合理降低中国实体的所得税负担”和“如何合理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对此张新华建议,企业可以从股息汇出、股息再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转让经营部门确认等多角度评估新所得税法对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作出相关应对或规划的可能性。但一切税务处理必须建立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股息汇出
由于新所得税法可能开征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企业在2007年前有累计盈余并计划汇出的,应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迟延导致的税负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有以下前提,企业有累计盈余、有会计利润,并且企业进行了法定审计和纳税申报,并有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
股息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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