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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8-22 10:16
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作者: 黑色羽毛    时间: 2009-8-27 17:24
云老师,请问这是0几年的发文?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8-29 08:37
原帖由 黑色羽毛 于 2009-8-27 17:24 发表
云老师,请问这是0几年的发文?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8-29 08:38
还没有正式发布。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8-29 08:53
还没有全国版的吗???
作者: xin_h    时间: 2009-9-2 17:21
要钱的啊……还是谢过!
下了  看了
是去年广州地税那个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 的修改版
作者: 苦行僧    时间: 2009-9-11 09:53
好东西,下载了,谢谢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1 10:17
标题: 回复 6# 的帖子
同意你的观点,另个人觉得有的地方不够严谨。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9-11 12:40
原帖由 心封南极 于 2009-9-11 10:17 发表
同意你的观点,另个人觉得有的地方不够严谨。

请问是哪些地方不够严谨?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4 14:37
标题: 回复 9# 的帖子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合议确定后,可按下列顺序计算扣除。但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请问何谓合法有效的票据?难道只要主管税务机关合议确定所有的没有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扣除吗?是否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说明在何种情况下未取得?而且按以下顺序计算扣除人为因素很多,具体操作可能很难。
(五)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前为该项目各自支付的土地或工程款,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该项目清算时准予扣除。请问何谓合法有效凭证?
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做出严格规定。以会计准则来区分没有相关依据吧?
作者: nigx    时间: 2009-9-15 09:41
要钱的啊
作者: 山之川    时间: 2009-9-17 09:09
很好的资料,我是广东的,呵呵
作者: gq196657    时间: 2009-10-9 09:50
是不是我正需要的东东呢?
作者: zhangchun94    时间: 2009-12-5 02:03
斧头帮,又扣了2元钱
作者: 黎黎    时间: 2009-12-15 10:45
标题:
我们现在都只是贫农阶级,象这种资产阶级的东东俺们没钱用啊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1-1 21:39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引
作者: 梁皓    时间: 2010-1-8 16:21
好东西,下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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