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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总公司下属有A、B两家全资子公司,总公司对两家子公司均为100%控股。为了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总公司拟将A、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保留A公司,取消B公司。那么,这种合并是否符合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做何种税务处理呢?
上述两个公司合并,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要看它们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对特殊重组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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