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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浙江省个人因公务需要发生的车辆使用费报销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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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20:3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高管使用车辆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报销,实际支出未超过这个额度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人员。请问,发放的部分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报账的部分又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以及我省尚未普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情况, 我省(浙江省)对企业发放给个人的车辆使用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掌握标准如下:个人取得单位现金形式的车辆使用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需要实际发生的车辆使用费凭据报销所得,不计入应税所得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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