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非居民企业股息征10%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6 11:38
标题: 非居民企业股息征10%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7月31日在批复上海市国税局有关请示时再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